≈≈泰和新材002254≈≈维赛特财经www.vsatsh.cn(更新:24.12.03) [2024-12-03]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325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025,6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863,294,983 股的 0.813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2024 年 12 月 6 日。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于 2024 年11 月 2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25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7,025,600 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了相关解锁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 为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以及业务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公司于 2022 年实施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2023 年 7 月 31 日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422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19,92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上市日分别为 2022 年 12 月 6 日和 2023 年 8 月 17 日。该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1、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收到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烟台市国资委”)《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烟国资〔2022〕65 号),烟台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自 2022 年 11 月 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4、2022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其他相关事宜,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347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881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8、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11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10、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4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12、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公司办理完成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250,000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3%。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64,044,983 股变更为863,794,983 股。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 13、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15、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公司办理完成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500,000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6%。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63,794,983 股变更为 863,294,983 股。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 16、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 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4 日,上市日为 2022 年 12 月 6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锁定期 将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审查,结果如下: 公司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所列情形,满足解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所列情形,满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3-2025 年的三个 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 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计划首次及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业绩指标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确定的考核 净利润增长率 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指标及计算方法,结合信永中和会 (以2019-2021年净 20%,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利润均值为基数) 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的 《 2023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加权平均净资产 率不低于11%,或不低于同 收益率 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 (XYZH/2024BJAA5B0258)、公 分位值 司披露的 2019 年-2023 年年度报 资产负债率 2023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2024-11-26] (002254)泰和新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决议公告:2024-065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5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宋西全先生召集,会议 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 11 名,实到董事 11 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1、以 7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公告》详见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董事宋西全、迟海平、徐立新、马千里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已于董事会召开前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对本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详见刊登于 2024年 11 月 26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详见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 决议公告:2024-065 网披露的《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详 见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详 见刊登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详见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3、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详见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在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办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修订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全部事宜。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4、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修改<创新业务跟投管 理办法>的议案》。 《创新业务跟投管理办法》详见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巨潮资讯网。 决议公告:2024-065 5、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详见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4 年 11 月 26 日 [2024-11-26] (002254)泰和新材: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决议公告:2024-066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6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会议)于 2024年 11 月 25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迟宗蕊女士召集,会议通 知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 3 名, 实到监事 3 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1、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届满,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部分激励对象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均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325 名,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025,600 股。上述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且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25 名激励对象共7,025,6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2、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 决议公告:2024-066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 2 名激励对象因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22 名激励对象因不满足 2023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且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349,200 股限制性股票事项。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会 2024 年 11 月 26 日 [2024-11-26]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0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或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系统或互联网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表决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 7、出席会议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截止 2024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2、上述 2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第 1 项 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及各议案的相 关公告详见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3、上述 2 项议案将以特别决议做出,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意欲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请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6:00 前 利用电话、传真或者信函报名,也可直接到公司报名。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股票账户卡原件;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深圳股票账户卡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深圳股票账户卡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请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 14:20 前到场,履行必 要的登记手续。 2、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 号;邮编:264006;电话: 0535-6394123;传真:0535-6394123;邮箱:securities@tayho.com.cn;联系人:董旭海、刘建宁。 3、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五、投票注意事项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的有效投票为准。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3、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 18:00 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4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54 2、投票简称:泰和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委托人)现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 新材”)股东,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 号 )代理本人/本机构出席泰和新材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备注 同 反 弃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打勾的栏目 意 对 权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 :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 案 注:如同意相关议案,则在该议案下方的“同意”一栏后划“√”;如反对,则在“反对”栏后划“√”;如弃权则在“弃权”后划“√”。某一议题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不影响其他议题表决的有效性)。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1、是 □ 2、否 □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盖章):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深圳股票账户卡号码: 持股数: 委托日期:2024 年 月 日 [2024-11-01]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临时公告:2024-064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4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2024 年 9 月 2 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的 5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2024 年 9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的注销手续。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863,794,983 股减少至863,294,983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63,794,983 元变更为人民币 863,294,983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二、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情况 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完成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及章程备案手 续,并取得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主要内容如下: 1、名称: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公告:2024-064 2、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3、法定代表人:宋西全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052087E 5、注册资本:捌亿陆仟叁佰贰拾玖万肆仟玖佰捌拾叁元整 6、成立日期:1993 年 05 月 20 日 7、住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 号 8、经营范围:氨纶、芳纶系列产品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发、零售;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 日 [2024-10-29] (002254)泰和新材:董事会决议公告 决议公告:2024-060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0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例行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宋西全先 生召集,副董事长徐立新先生主持,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以专人送达 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 11 名,实到董事 11 名,宋西全先生、刘勋章先生、齐贵山先生、王吉法先生、金福海先生、程永峰先生、唐长江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1、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 2024 年 10 月 2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2024 年第三季度内部审计报告》已于董事会召开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对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经认真审 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确认民士达合理持股比 例的议案》。 决议公告:2024-060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 [2024-10-29]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泰和销售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临时公告:2024-063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3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泰和销售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日 及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销售公司”)提供不超过 10 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8.21 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 12 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烟台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最高金额为 20,000 万元, 担保期间为 2024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7 年 10 月 25 日止。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公告:2024-063 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UAQQMOP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20 年 11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卢国启 经营范围: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峨嵋山路1 号内 215 室 2、主要股东情况 序号 认缴出 资额(万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元) 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 100%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份,为泰和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 3、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泰和销售公司资产总额 92,507.06 万元,负债 总额 87,996.15万元,净资产为4,510.91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46,291.06万元,利润总额 3,100.11 万元,净利润 2,424.19 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泰和销售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临时公告:2024-063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浦发银行烟台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7、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 2024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7 年 10 月 25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贰亿元整为限。 临时公告:2024-06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款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2,649.32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16%,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浦发银行烟台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 [2024-10-29] (002254)泰和新材: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7元 每股净资产: 8.178759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14% 营业总收入: 29.23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51亿元 [2024-10-24]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9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 12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共计 500,000 股,占本次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863,794,983 股的 0.06%。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63,794,983 股变更为 863,294,983 股。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 12 名激励对象,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0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具体请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17 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调整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收到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烟台市国资委”)《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烟国资〔2022〕65 号),烟台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自 2022 年 11 月 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4、2022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其他相关事宜,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347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881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8、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11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10、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4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12、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公司办理完成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250,000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3%。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64,044,983 股变更为863,794,983 股。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 13、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参加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与 公司终止劳动关系,1 名激励对象因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共涉及限制 性股票 90,000 股;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共涉及限制性股票 410,000 股 (其中参与首次授予的 7 人,涉及限制性股票 350,000 股;参与预留授予的 3 人, 涉及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上述 12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有关规定,公司应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有关规定,对于因退休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2 名激励对象,因未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行使时间限制,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0,000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10 名激励对象,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总计 1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 50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 863,794,983 股的0.06%;占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前股份总数 19,670,000 股的2.54%。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总数由 19,670,000 股减少至 19,170,000 股。 3、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8.65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有关规定,因退休等客观原因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8.6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10 名激励对象,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 价格(即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2024 年 8 月 15 日)公司标的 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8.22 元/股回购。 4、回购金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69,815.48 元,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情况 1、验资情况 公司已向上述 12 名激励对象支付了回购价款,山东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山永会验字[2024]第 2 号验资报告。 2、注销完成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事宜,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500,000 股后,公司总股本由 863,794,983 股变更为 863,294,983 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前 变动数 本次回购后 序号 股份类型 (股) 股数(股) 占比 股数(股) 占比 1 限售流通股 51,837,238 6.00% -500,000 51,337,238 5.95% 2 无限售流通股 811,957,745 94.00% - 811,957,745 94.05% 合计 863,794,983 100.00% -500,000 863,294,983 100.00% 备注:实际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4 日 [2024-10-17]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暨控股股东持股变化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8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 暨控股股东持股变化超过 1%的公告 股东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控股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集团”)之全资子公司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诚丰”),于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322,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 2、国泰诚丰拟自2024年9月30日起6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总股本的1.19%(即10,322,080股,含本次已增持数量在内),且不超过目前总股本的2.00%(即17,275,899股;如果增持计划完成前,公司因回购等原因导致股份总数减少,则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减少后的股份总数的2%)。 3、本次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4.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股价持续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区间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名称: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相关一致行动关系持股情况: 2024 年 9 月 30 日增持前,国泰诚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国丰集团、烟台裕泰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投资”)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291,934,3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80%,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 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国丰集团 159,134,515 18.42 控股股东 裕泰投资 119,552,623 13.84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 国泰诚丰 13,247,237 1.53 暨一致行动人 合计 291,934,375 33.80 备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3、本次公告前 12 个月内,国泰诚丰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披露增持计划。 4、本次公告前 6 个月内,国泰诚丰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 情形。 二、本次增持情况 1、本次增持的股东、数量及比例 202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国泰诚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泰和新材股份 10,322,0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9%。 2、增持完成前后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前,国泰诚丰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泰和新材股份为 291,934,3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80%;截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本次增持后, 国泰诚丰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泰和新材股份为 302,256,4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9%(以上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具体持股情 况如下: 本次增 持前持股情况 本次合 计增持 本次增持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占公司总股 股数( 股) 本比例(% ) 股数( 股) 股数( 股) 本比例(%) 国丰集团 159,134,515 18.42 0 159,134,515 18.42 裕泰投资 119,552,623 13.84 0 119,552,623 13.84 国泰诚丰 13,247,237 1.53 10,322,080 23,569,317 2.73 合计 291,934,375 33.80 10,322,080 302,256,455 34.99 3、后续增持计划 国泰诚丰计划自 2024 年 9 月 30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增持计划详见本公告“四、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三、控股股东股份变动超过 1%的情况 由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授予及回购、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二级市场增持股份,导致国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较最新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增加 1.16%,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2023 年 2 月 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国丰集团、裕泰投资、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4 年 1 月 31 日,烟台国 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无偿划转至国泰诚丰)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泰和新材 291,934,375 股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862,934,983 股的比例为 33.83%。 2、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向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人民币普通股 1,110,000 股,总股本由 862,934,983 股变更为864,044,983股,国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33.83%变更为33.79%;2024 年 3 月 7 日,公司完成了 250,000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864,044,983 股变更为 863,794,983 股,国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 33.79%变更为 33.80%。 股东名称 变动方式 日期 股份变动情 持股比 例变 况(股) 动(%) 国丰集团 裕泰投资 公司实施股权 2023 年 8 月 17 日 0 -0.04 激励新增股份 国泰诚丰 国丰集团 裕泰投资 公司股权激励 2024 年 3 月 7 日 0 +0.01 回购,减少股份 国泰诚丰 合计 0 -0.03 3、202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期间,国丰集团全资子公司国泰 诚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10,322,08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863,794,983 股的 1.19%。 4、公司控股股东国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表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国丰集团 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大厦B座22楼 一致行动人1 裕泰投资 住所 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黑龙江路9号 一致行动人2 国泰诚丰 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正大隆泰大厦A座 权益变动时间 2023 年 2 月 3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 股票简称 泰和新材 股票代码 002254 变动类型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可多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B 股 增持/减持股数(万股) 增持/减持比例(%) 等) A 股 0 -0.04(被动稀释) A 股 0 0.01(被动稀释) A 股 1,032.21 1.19 合 计 1,032.21 1.16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授予及回购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源(可多选)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 股数(万股) 例(%) 股数(万股) 比例(%) 国丰集团持有的股份 15,913.45 18.44 15,913.45 18.4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15.96 0.25 12,699.55 14.7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5,697.49 18.19 3,213.90 3.72 [2024-10-16]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控股子公司民士达披露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临时公告:2024-057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7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民士达披露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民士达”,证券代码“833394”)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 露了《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报告期末 上年期末 报告期末比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2023 年 12 月 31 上年期末增 日) 日) 减比例% 资产总计 868,899,026.89 812,021,118.70 7.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85,405,339.39 642,845,112.90 6.6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8.46% 16.91% - 资产负债率%(合并) 18.82% 17.93% - 年初至报告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同期 期末比上年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 1-9 月) 同期增减比 例% 营业收入 281,977,452.71 258,459,165.65 9.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0,739,037.76 63,927,546.00 10.6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63,134,879.09 49,595,110.08 27.30%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906,571.25 82,542,786.58 -78.3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8 0.50 -4.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56% 13.39% - 计算)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 9.43% 10.3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临时公告:2024-057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 项目 (2024 年 7-9 月) (2023 年 7-9 月) 上年同期增 减比例% 营业收入 96,308,773.91 84,709,560.69 13.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442,082.63 23,901,026.33 10.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23,883,888.33 18,117,033.91 31.83%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850,756.38 44,509,223.43 -113.1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8 0.16 12.5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93% 3.91% - 计算)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3.55% 2.96% -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 民士达《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 2024 年 10 月 15 日北京证券交易 所(https://www.bse.cn/)的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6 日 [2024-09-03] (002254)泰和新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决议公告:2024-055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5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9月2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9月2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5,093,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4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63,794,983股,其中回购专户中库存股 8,824,123 股,有表决权股 决议公告:2024-055 份总数为 854,970,860 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4,635,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6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458,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2%。 8、全体董事及监事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 12 名激励对象持 有的 500,000 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表决情况为:同意304,06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642%;反对949,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113%;弃权7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5%。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20,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1924%;反对949,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924%;弃权7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152%。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股份总数由 863,794,983 股减少至 863,294,983 股,注册资本由人 民币 863,794,983 元变更为人民币 863,294,983 元。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决议公告:2024-055 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修订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全部事宜。 表决情况为:同意303,595,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087%;反对1,082,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50%;弃权41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63%。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46,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5.6504%;反对1,082,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3687%;弃权4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8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详见 2024 年 9 月 3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3 日 [2024-09-03]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临时公告:2024-056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6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或“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2024 年 9 月 2 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2024 年 9 月 3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2 名激励对象因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 动关系,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上述 12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50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500,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份 863,794,983 股的 0.06%;占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当前股份总数19,670,000 股的 2.54%。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500,000 股,由 863,794,983 股变更为 863,294,983 股;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500,000 元, 由人民币 863,794,983 元变更为人民币 863,294,983 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2024-056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债权人可采用现场或邮寄的方式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申报时间:2024 年 9 月 3 日至 2024 年 10月 17 日(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6:00) 3、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 号 联系人:泰和新材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5-6394123 传真号码:0535-6394123 邮政编码:264006 4、其他: 临时公告:2024-056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并于寄出时电话通知公司联系人。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3 日 [2024-08-17] (002254)泰和新材: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决议公告:2024-048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8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例行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宋西全先 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8 月 5 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会议应到董事 11 名,实到董事 11 名,迟海平先生、徐立新先生、李贺先生、唐长江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1、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2024 年半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 2024 年 8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 见 2024 年 8 月 17 日的巨潮资讯网。 《2024 年半年度内部审计报告》已于董事会召开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对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详 见刊登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2、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募集资金 2024 年上半年存 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募集资金 2024 年上半年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详见 2024 年 8 月 17 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决议公告:2024-048 本议案已于董事会召开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对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核, 并出具了审核意见,详见刊登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3、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修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 制度》详见 2024 年 8 月 17 日的巨潮资讯网。 4、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主责主业有关事宜的议 案》。 同意确定公司主责为:作为一家技术领先的科技型新材料企业,围绕着先进纺织、新能源材料、安全防护、信息技术、生物基材料、绿色化工等应用领域,推动新材料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努力建设成为行业领先、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社会尊敬的领军企业。同意公司主业为:新材料。同意公司拟培育主业为:绿色化工。 本议案已于董事会召开前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5、以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职业经理人考核有关事 宜的议案》。在表决时,利益相关董事迟海平、马千里进行了回避。 《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暨超额利润提成激励实施办法》详见 2024 年 8 月 17 日的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已于董事会召开前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6、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议 案》。 本议案已于董事会召开前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7、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决议公告:2024-048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 2024 年 8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了 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详见刊登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详见 2024 年 8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8、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详见 2024 年 8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在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办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修订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全部事宜。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9、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详见 2024 年 8 月 17 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4 年 8 月 17 日 [2024-08-17] (002254)泰和新材: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决议公告:2024-049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9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例行会议)于 2024年 8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迟宗 蕊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8 月 5 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发出。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顾丽萍女士、马瑞军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1、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审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审核募集资金 2024 年上 半年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认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重大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募集资金 2024 年上半年存放与 决议公告:2024-049 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同意该报告。 3、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 2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且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 500,000 股限制性股票事项。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会 2024 年 8 月 17 日 [2024-08-17] (002254)泰和新材:2024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3元 每股净资产: 8.167756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6% 营业总收入: 19.52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17亿元 [2024-08-16]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控股子公司民士达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临时公告:2024-047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7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民士达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民士达”,证券代码“833394”)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 了《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期末 增减比例% 资产总计 852,236,335.30 812,021,118.70 4.9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59,874,789.94 642,845,112.90 2.6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 4.51 4.40 2.50% 产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9.14% 16.91% - 资产负债率%(合并) 20.11% 17.93% -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比例% 营业收入 185,668,678.80 173,749,604.96 6.8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4,296,955.13 40,026,519.67 10.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39,250,990.76 31,478,076.17 24.69%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757,327.63 38,033,563.15 -37.5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 6.65% 9.80% -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5.90% 7.71% - 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0 0.34 -11.76% 利息保障倍数 5,478.63 - - 民士达《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 2024 年 8 月 15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 临时公告:2024-047 (https://www.bse.cn/)的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 [2024-08-12]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控股子公司泰和兴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临时公告:2024-046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6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泰和兴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泰和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泰和兴”,证券代码“874067”)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披露了《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盈利能力 本期 上年同期 增减比例% 营业收入 81,857,958.71 110,773,004.72 -26.10% 毛利率% 36.28% 39.09% -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705,795.94 29,453,034.17 -39.88%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16,935,768.98 25,652,093.55 -33.98%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 11.52% 32.64% - 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归属 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11.02% 28.43% - 益后的净利润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 0.43 1.68 -74.40% 偿债能力 本期期末 上年期末 增减比例% 资产总计 249,310,931.22 265,245,315.89 -6.01% 负债总计 96,520,381.05 115,189,490.77 -16.21%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50,116,478.87 147,176,146.29 2.00%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3.66 3.58 2.2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0.23% 42.34% - 资产负债率%(合并) 38.71% 43.43% - 流动比率 110.00% 128.16% - 利息保障倍数 1,883.42 101.57 - 临时公告:2024-046 营运情况 本期 上年同期 增减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198,959.80 23,157,999.78 -135.40% 应收账款周转率 4.96 8.92 - 存货周转率 1.20 2.10 - 成长情况 本期 上年同期 增减比例% 总资产增长率% -6.01% 5.68% - 营业收入增长率% -26.10% 94.31% - 净利润增长率% -40.60% 80.13% - 泰和兴《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 2024 年 8 月 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4 年 8 月 12 日 [2024-07-10] (002254)泰和新材: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临时公告:2024-045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5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2、预计的业绩: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10,500 万元–13,500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盈利:21,504.35 万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51.17% —37.22%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3,200 万元– 4,500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盈利:19,176.97 万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83.31 % —76.53%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12 元/股— 0.16 元/股 盈利:0.26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一)主营业务影响 2024 年上半年,氨纶产能过剩,加之行业需求低迷,市场竞争加剧,产品 销量虽有增长,但销售价格持续走低,业绩同比下滑严重。芳纶由于终端需求不 临时公告:2024-045 足,加之国际同行低价销售,国内外竞争日益加剧,销量的上升和成本的下降不足以弥补价格下降产生的损失,盈利能力亦有所减弱。面对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持续推进创新驱动和技改提质,不断布局新业务、新领域、新方向,努力降本增效,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加大市场拓展,各产品销量均实现增长,市场占有率有所提升。 (二)非经常性损益影响 预计本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约为 8,100 万元,主要是政府补助及处置基金份 额盈利影响;去年同期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 2,327.38 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4 年 7 月 10 日 [2024-07-09]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4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 号),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5,318,350 股新股。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9,730,481 股,发行价格 18.7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86,959,994.7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9,327,398.87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2,977,632,595.8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到位,经信永中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 验 资 报 告 》 (XYZH/2023BJAA5B0002 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鉴于公司原募投项目“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和“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已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同意将上述两个项目建设完工后的节余募集资金约 30,865.09 万元(含银行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扣除预计待支付款项后的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全部投入全资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研究院”)的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4 月 29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 专户的议案》,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研究院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 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单位:万元) 研究院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 38080180800131231 0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泰和新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 8110601011601755976 0 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一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 8110601011601755976,截止 2024 年 7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31,000.00 万元。 2、甲方二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8080180800131231,截止 2024 年 7 月 8 日,专户余 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0 万元。 3、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勇、徐焕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9、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0、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9 日 [2024-06-29]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信广和担保的进展公告 临时公告:2024-043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3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信广和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及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广和”)提供不超过 5 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8.21 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 12 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信广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向银行申请 7,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 合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 2024 年 6 月 14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14 日。公司按持股 比例提供担保,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最高金 临时公告:2024-043 额为 3,045 万元。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JDJF8Q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20 年 6 月 28 日 法定代表人:寇建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橡胶制品、金属材料、针纺织品及原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的批发;普通石油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英力特项目区园区道路以北、停车场以东 2、主要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830 43.50% 2 上海麦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700 15.00% 3 大连安尼林化学有限公司 2,700 15.00% 4 烟台康舜新材料有限公司 2,070 11.50% 5 烟台智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00 5.00% 6 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900 5.00% 7 烟台智谷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00 5.00%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 43.50%的股份,为信广和的控股股东。 临时公告:2024-043 3、信广和目前处于项目建设期,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67,375.42 万元,负债总额 54,218.42 万元,净资产 13,157.00 万元;2023 年实 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利润总额 0 万元(上述数据已经天华(宁夏)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信广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3、主合同债务人: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 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24 年 6 月 14 日至 2025 年 6 月 14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 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5、债权本金:叁仟零肆拾伍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6、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临时公告:2024-043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694.13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89%,均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信广和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 3、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4 年 6 月 29 日 [2024-06-26]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临时公告:2024-042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2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83 元/股(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23.83元/股调整至不超过 23.53 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 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实施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实施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 临时公告:2024-042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于每月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公司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回购股份 8,824,123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863,794,983 股的 1.02%;最高成交 价为 14.8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9.21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99,989,563.76 元 (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实 际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已超过本次回购方案中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5,000万元,且不超过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价格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等,符合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约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从而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一致。 临时公告:2024-042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 8,824,123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02%。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择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目前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等相关权利。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等,若公司未能在回购股份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做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临时公告:2024-042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6 日 [2024-06-22]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信广和担保的进展公告 临时公告:2024-040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0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信广和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及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广和”)提供不超过 5 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8.21 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 12 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信广和日常经营需要和业务发展需求,信广和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9 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信广和 2023 年 4 月 25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签订的相关借款、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不 临时公告:2024-040 超过人民币 12,615.00 万元的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JDJF8Q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20 年 6 月 28 日 法定代表人:寇建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橡胶制品、金属材料、针纺织品及原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的批发;普通石油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英力特项目区园区道路以北、停车场以东 2、主要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830 43.50% 2 上海麦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700 15.00% 3 大连安尼林化学有限公司 2,700 15.00% 4 烟台康舜新材料有限公司 2,070 11.50% 5 烟台智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00 5.00% 6 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900 5.00% 7 烟台智谷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00 5.00%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 43.50%的股份,为信广和的控股股东。 临时公告:2024-040 3、信广和目前处于项目建设期,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67,375.42 万元,负债总额 54,218.42 万元,净资产 13,157.00 万元;2023 年实 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利润总额 0 万元(上述数据已经天华(宁夏)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信广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主债权:债权人与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自 2023 年 4 月 25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承兑协 议、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 4、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担保范围: (1)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亿玖仟万元整。 (2)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 临时公告:2024-040 (2)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3 年; (3)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起 3 年; (4)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日起 3 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之日起3 年; (6)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 (7)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 3 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9,467.46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4%,均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4 年 6 月 22 日 [2024-06-22]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和化学担保的进展公告 临时公告:2024-041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和化学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及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化学”)提供不超过 4 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8.21 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 12 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泰和化学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泰和化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灵武分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债务期间(2024 年 6 月 11 临时公告:2024-041 日至 2029 年 6 月 11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乘以持股比例(75.025%) 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2,754.25 万元。泰和化学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与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最终以正式签订的相关文件为准。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BX2RC679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22 年 9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寇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英力特项目区园区道路以北、停车场以东 2、主要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005 75.025% 2 常州市科丰化工有限公司 4,600 23.000% 3 烟台智谷陆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95 1.975%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 75.025%的股份,为泰和化学的控股股东。 临时公告:2024-041 3、泰和化学目前处于项目建设期,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13,193.92 万元,负债总额 6,180.64 万元,净资产为 7,013.27 万元;2023 年实 现营业收入 25,033.85 万元,利润总额-29.36 万元,净利润-29.36 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泰和化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建行灵武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范围:债务期间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乘以持股比例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亿贰仟柒佰伍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临时公告:2024-041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9,467.46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4%,均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建行灵武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4 年 6 月 22 日 [2024-06-15]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 临时公告:2024-039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9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暨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83 元/股(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23.83元/股调整至不超过 23.53 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 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8,674,123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863,794,983 股的 1.00%;最高成交价为 14.80 元/股,最 低成交价为 9.21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98,564,563.7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临时公告:2024-039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5 日 [2024-06-01]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临时公告:2024-038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8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83 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6,956,723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863,794,983 股的 0.81%;最高成交价为 14.80 元/股,最 低成交价为 9.21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81,581,368.7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 临时公告:2024-038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 日 [2024-05-30] (002254)泰和新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临时公告:2024-037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7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6,956,723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 额=(863,794,983 股-6,956,723 股)×3 元/10 股= 257,051,478.00 元(含税)。 2、按除权前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计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57,051,478.00 元÷863,794,983 股=0.2975838 元/股(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3、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2975838)元/股。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获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截至年报披露日,共计 856,968,35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57,090,507.1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 临时公告:2024-037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为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由于回购股份数量增加,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减少,由 856,968,357 股变更为856,838,260 股,保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合计派发现金股利由 257,090,507.10元(含税)变更为 257,051,478.00 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63,794,983 股剔 除已回购股份 6,956,723 股后的 856,838,2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 元;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临时公告:2024-037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46 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08*****083 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 08*****296 烟台裕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 08*****019 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27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6 月 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参数调整情况 1、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6,956,723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本 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863,794,983 股-6,956,723 股)×3 元/10 股=257,051,478.00 元(含税)。按除权前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计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856,838,260 股×0.3÷863,794,983 股=0.2975838 元/股。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2975838)元/股。 2、关于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临时公告:2024-037 3、关于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事宜 根据公司 2023 年 12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88),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红利、送红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由不超过人民币 23.83 元/股调整至不超过 23.53 元/股。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 因 此 , 调 整 后 的 回 购 股 份 价 格 上 限 =23.83-257,051,478.00 ÷ 863,794,983=23.83-0.2975838≈23.53 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自 2024 年6 月 6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鉴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本次回购股份数量区间也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 号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董旭海、刘建宁 咨询电话:0535-6394123 传真电话:0535-6394123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4 年 5 月 30 日 [2024-05-22] (002254)泰和新材: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6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21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0,302,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48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63,794,983股,其中回购专户中库存股 6,956,723 股,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 856,838,260 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3,950,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0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351,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5%。 8、全体董事及监事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于洪宾、张雨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24,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143%;反对4,540,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46%;弃权36,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23,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140%;反对4,541,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49%;弃权36,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表决结果为“通过”。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24,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143%;反对4,550,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77%;弃权26,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1%。表决结果为“通 过”。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3 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60,404,208.23 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年度提取盈余公积 2,532,183.16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690,492,388.53元,加丧失子公司实际控制权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952,664.04 元,减当年对股东的分配 258,880,494.90 元,可分配利润余额为 1,790,436,582.74 元。 因公司实施股份回购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为积极回馈投资者,同意公司 2023 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截至年报披露日, 共计 856,968,35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57,090,507.1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未分配利润余额1,533,346,075.64 元、资本公积余额 4,158,961,896.13 元,留待以后分配。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为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并将另行公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326,138,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393%;反对4,162,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602%;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5%。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209,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8.5517%;反对4,162,4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443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4%。 5、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24,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143%;反对4,540,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46%;弃权36,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1%。表决结果为“通 过”。 6、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97 万元(审计范围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独立挂牌或上市的公众公司除外),授权公司经营层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58,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245%;反对4,530,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16%;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9%。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29,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7.5092%;反对4,530,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4550%;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57%。 7、关于批准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024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进行购买原料、能源、租赁其管廊等事项交易,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人民币 50,270.00 万元。 针对本项议案,关联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其所持股份数量172,381,752股不计入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68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920,347股。 表决情况为:同意153,377,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1231%;反对4,532,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8702%;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7%。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29,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7.5092%;反对4,532,6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4616%;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1%。 8、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含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泰和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烟台泰和乐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十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事宜提供担保,累计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8.21 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的最高担保额度为 25.35 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最高担保额度为 12.86 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与有关方面签订相关协议。 表决情况为:同意323,023,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7964%;反对7,268,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004%;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2%。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以下同) 通过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进行套期保值。自本计划审批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任一时点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金额不超过等值 7,000 万美元,交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展期交易不重复计算。授权董事长会同经营层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授权财务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59,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248%;反对4,531,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2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30,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7.5120%;反对4,531,6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4589%;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1%。 10、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和“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约 30,865.09 万元(含银行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扣除预计待支付款项后的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全部投入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41,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191%;反对4,550,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77%;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宾、张雨薇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详见 2024 年 [2024-05-07] (002254)泰和新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临时公告:2024-035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5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83 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6,936,723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863,794,983 股的 0.80%;最高成交价为 14.80 元/股,最 低成交价为 9.21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81,362,268.7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 临时公告:2024-035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7 日 [2024-04-29] (002254)泰和新材:2023年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39元 每股净资产: 8.39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85% 营业总收入: 39.25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3.33亿元 =========================================================================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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